3、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请问: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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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28 14:07
- 提问者网友:我们很暧昧
- 2021-04-27 16:16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春色三分
- 2021-04-27 17:13
丁某对2005年3月王某向胡某所借款4万元提供担保,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尚有2万无未还。丁某应(对尚有2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胡某有权向王某和丁某主张权利。
丁某对王某在2006年6月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不应承担责任。因为丁某并没有对此进行担保。胡某只能向王某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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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归鹤鸣
- 2021-04-27 18:23
丁某因该对他所担保的那剩下未还的2万元负有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后面的4万元不须负责。
- 2楼网友:毛毛
- 2021-04-27 17:31
丁某负有偿还前两万元未还借款的责任。因为丁某保证的是前4万元借款,后4万和丁某无关,丁某做保的4万元,已经偿还了两万,所以丁某只负责两万元的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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