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或者起诉后法院判无罪,嫌疑人提出国家赔偿,是要求那个单位赔偿?检察院或者公安?5分
公安机关之前是没有拘留的,检察院直接逮捕的
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局执行逮捕,
答案:4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0 07:42
- 提问者网友:我是女神我骄傲
- 2021-02-20 00:26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酒醒三更
- 2021-02-20 01:47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错误逮捕的,第19条第3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从你所说的可以看出,你是因证据不足而推定无罪。推定的无罪与已经确证的无罪一样都是无罪,对无罪的人逮捕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况,应当获得赔偿。因此,你可以向县检察院提起刑事赔偿。
关于如何提起,《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第6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应视为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事项已依法确认:人民检察院撤销被拘留决定书、撤销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纠正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予以释放的证明书,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因此,你只需持县法院的判决书及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向县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同时递交赔偿申请书,县检察院就应受理你的赔偿申请。费用。
希望对你有帮助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错误逮捕的,第19条第3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从你所说的可以看出,你是因证据不足而推定无罪。推定的无罪与已经确证的无罪一样都是无罪,对无罪的人逮捕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况,应当获得赔偿。因此,你可以向县检察院提起刑事赔偿。
关于如何提起,《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第6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应视为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事项已依法确认:人民检察院撤销被拘留决定书、撤销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纠正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予以释放的证明书,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因此,你只需持县法院的判决书及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向县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同时递交赔偿申请书,县检察院就应受理你的赔偿申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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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woshuo
- 2021-02-20 05:42
本人就是检察院批捕科的,希望能帮助您。
1、检察院批捕科(现在叫侦查监督科)对公安报捕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是否决定逮捕,除了凭公安局移送的案卷(也就是你说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外,还要到看守所(你说的拘留所)提审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犯罪事实后,我们才会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逮捕。如果我们提审的时候,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公安机关的案卷不一致,我们一般是不会贸然决定逮捕的。
2、因此,如果公安移送的是假材料,那么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一定是不一样的。如果你的意思是检察院将错就错,不去提审,不进行核实,错误逮捕,那么这可能涉及到渎职,你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进行控告。这种情况不仅涉及到我们的饭碗,甚至我们自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因此我相信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 2楼网友:像个废品
- 2021-02-20 04:35
公安和检察院都应该赔偿
批准逮捕前关押阶段由公安赔偿;批准逮捕后阶段由检察院赔偿
- 3楼网友:渊鱼
- 2021-02-20 03:10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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