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发信息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失赔偿的期限是10日,对造成人员伤害的从医院确诊之日起算。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2-22 20:09
  • 提问者网友:风月客
  • 2021-12-22 14:43
还有
2、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交警应当责令其限期撤离。
3、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警事故认定有异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3个判断题为什么错了啊?
急急急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12-22 15:20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2、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若需获得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帮助请访问:www.bluelaw.cn (上海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网)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12-22 16:34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我要举报
如以上回答内容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点此我要举报以上问答信息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