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条例第二十六条,其中: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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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8 13:00
- 提问者网友:疯孩纸
- 2021-02-18 01:46
不动产条例第二十六条,其中: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是什么意思?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02-18 02:37
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虽没有期限,但用益物权如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如抵押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权的来源也是不同的,如租赁,出让,划拨等。
如果土地使用权续期,延期,划拨转出让或者按照合同进行抵押担保期限变更等情况出现时,就导致不动产物权的期限和来源发生变化。并且出现这种变化时,需要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
所有权虽没有期限,但用益物权如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如抵押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权的来源也是不同的,如租赁,出让,划拨等。
如果土地使用权续期,延期,划拨转出让或者按照合同进行抵押担保期限变更等情况出现时,就导致不动产物权的期限和来源发生变化。并且出现这种变化时,需要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思契十里
- 2021-02-18 03:08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草案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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