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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反垄断法特点,以及对中国的启示2什么是股份制中的代理问题3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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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1 18:01
  • 提问者网友:疯孩纸
  • 2021-03-11 01:31
1德国反垄断法特点,以及对中国的启示2什么是股份制中的代理问题3案例法和谢尔曼法的发展,求解答,速度,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英雄的欲望
  • 2021-03-11 01:57
与其他欧美国家相比,德国反垄断法的最大特点是采取行为主义控制模式,即承认垄断的合理性,但反对滥用垄断地位的竞争行为。德国将企业的垄断地位称之企业的“优势地位”,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德国都不禁止垄断企业的存在,而是禁止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因此,德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重点是对垄断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
其次,德反垄断法在明确禁止订立违反公平竞争的卡特尔协议的同时,认为部分卡特尔虽有限制竞争作用,但对市场不一定产生明显影响,相反可能会有利于经济发展,其社会效益远远超过对竞争的妨碍,因而明确规定了许多例外条款,允许下列卡特尔合法存在:
标准及型号卡特尔:生产同类产品的数家企业使用同一产品标准和型号;
条件卡特尔:数家企业在经营、销售及付款方面采用统一条件;
合理化卡特尔:参加结盟的企业在技术、营销及企业结构等方面合作,以便充分合理地利用各企业的优势资源,从而提高效率和产量,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危机卡特尔:在经济低迷、需求持续不振的情况下,数家企业为共同生存度过危机而达成协议,有计划降低各企业生产及加工能力,使产量适应市场需求;
中小企业卡特尔: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在同大企业竞争的过程中,为弥补中小企业在实力上的不足,反垄断法为中小企业提供特殊合作便利。如果未从实质上妨碍竞争,中小企业为提高竞争力而采取的各种合作形式都是允许的。
第三、将政府采购合同进行监督和复审纳入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范畴。自1999年1月1日起,德国反垄断法中加入了有关监督政府采购招标程序及保护投标企业的条款,规定有权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的部门必须遵守政府合同法。政府合同法只适用于金额超过20万欧元的货品采购及服务贸易性质的政府合同以及金额超过500万欧元的建筑合同。如有未中标企业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对政府合同招标过程进行复审,涉及联邦政府层面的,由联邦卡特尔局负责复审。
第四、以法律条文明确联邦卡特尔局执行反垄断的宗旨和具体任务,赋予其独立执法的地位,并规定严格的裁决和诉讼等程序。联邦卡特尔局是依照反垄断法成立的联邦行政机构,其宗旨是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主要职能包括监管企业并购和集团垄断行为,监督政府采购行为。它在行政管理上隶属于联邦经济与技术部,但在业务上完全独立,拥有独立的调查权和裁决权,有权对违法者处以罚款或发布禁令,在具体案件和业务上不受联邦政府的指挥或干扰。《反限制竞争法》第57条至第59条赋予反垄断局广泛的调查权,它有权检查商业文件,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信息,在地方法院获准后,可到企业搜查取证。如认定企业非法结盟,涉案企业将被处以50万欧元或相当于非法收入3倍的行政罚款,罚款收入划入政府预算。
《反限制竞争法》第39条规定,一旦企业将兼并计划上报联邦卡特尔局,该局应在4个月内进行审理,并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复函企业,告之其立案决定,4个月内做出裁决。
在正式否决兼并计划前,反垄断局必须给企业一次申辩的机会,裁决须告知企业否决的充分理由,以便企业进行抗辩。企业如不服裁决,有权上诉到杜塞尔多夫高等地方法院或柏林上诉法院。如不满意二审判决,可继续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又是南财法学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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