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可要求按《劳动合同法38条》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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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6 04:15
- 提问者网友:聂風
- 2021-02-15 22:08
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可要求按《劳动合同法》38条第二款给予经济补偿?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低血压的长颈鹿
- 2021-02-15 23:43
不能,因为不缴住房公积金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由人民法院管辖. 不受<劳动者合同法>调整,自然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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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鸽屿
- 2021-02-16 01:43
公积金并不是可缴可不缴的,而是法律规定必须给员工缴纳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公积金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上,都是“应当办理”(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强制”的意思);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
单位如果不依法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楼网友:摆渡翁
- 2021-02-16 00:28
1、住房公积金不是必须缴纳的部分。一般劳动合同没有这个要求的,你也不能主张。
2、所以原则上不行。看看你公司有没有什么特别规定,或者特别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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