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确认房产时,应以房屋产权证日期为准还是以房屋买卖合同日期为准?
答案:4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6-09 06:58
- 提问者网友:战皆罪
- 2021-06-08 22:18
我哥在与其前妻办理结婚登记前由我家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权属人是我哥的名字,房产证日期在结婚证日期之后,房产证上房屋权属来源所注明的转让时间在结婚证日期之前。其前妻知道有该房产,也知道该房产不是我哥出资购买,我哥与其前妻的离婚协议上没有提及该房产的处置。请问这属于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夫妻共有财产吗?现在我哥有权单方面处置该房产吗?请有识之士鼎力相助,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从此江山别
- 2021-06-08 23:26
你问的问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该套房子是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原因在于:
1.对于房屋买卖而言,它存在一个债权合同和一个物权合同。对于债权合同而言,合同签字盖章就成立了。而对于物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原则。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前面的债权的产生先于物权产生,债权是一个原发性的权利。因此应该按照合同签订的日期进行确定。
2.对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过程中,房子增值的部分,我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增资的财产,是婚后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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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人间朝暮
- 2021-06-09 01:44
很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哥有权处置
- 2楼网友:毛毛
- 2021-06-09 00:46
如果办房产证时,你哥没有结婚,并且结婚后没有登记你嫂子的名字,那属于你哥个人财产。
- 3楼网友:低血压的长颈鹿
- 2021-06-09 00:16
那不太好办,要以房产登记为准,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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