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2008.11.30到期后医院一直未续签,09.3.6本人生育休产假,休产假期间工资等均未发但保险医院缴纳了。5月份续签合同,未与我签(院方称未在岗不给签)9月6日产假满,回单位上班,院方护士长及护理部助理员口头将我辞退,未开解除合同书,要求我缴纳3月份至9月份2千余元保险,28%均由我缴纳,当时我认为不合理未缴纳。我提起仲裁后,医院称护士长及护理部助理员说的话不能代表医院,辩称保险一直在缴纳并未与我解除合同,要与我恢复劳动关系,我怕其打击报复不想回去工作,请问是否能认定医院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那我能得到哪些赔偿?
终止合同我能得到哪些赔偿?
答案:2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7-18 13:02
- 提问者网友:捧腹剧
- 2021-07-18 07:54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十鸦
- 2021-07-18 08:0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反此规定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像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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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青尢
- 2021-07-18 08:10
首先这个口头不好认定,当时还有其他人在厂吗?你们这个劳动合同事项是由谁来负责的?你可以去我用户名中的网站看一下,里面有很多律师提供免费的在线咨询,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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