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与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与1999年5月27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房建公司承建天津市河东区某小区9号楼土建及水暖电工程。六层砖混结构,包工包料,580元/平方米,合同面积为4500平方米,合同价款261万元。按期竣工奖励20元/平方米,1999年5月27日开工同年12月18日竣工。1999年6月5日,房建公司与河南省新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浦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义务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由新浦公司履行该9号楼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按实际竣工面积由东达公司与新浦公司直接结算,该合同所需费用由新浦公司负担,房建公司五分公司(以下简称五分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协议签订后,新浦公司承建了该9号楼的工程项目,于1999年5月28日进场施工。1999年9月10日,新浦公司又与东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新浦公司承建该小区4号楼土建及水暖电工程。也是六层砖混结构,包工包料,580元/平方米,合同面积为2400平方米,合同价款139.2万元。1999年9月12日开工,2000年8月18日竣工。9号楼施工期间,东达公司重新提供了9号楼的变更设计图,致工程增项,实际竣工时间为2000年7月24日,实际竣工面积7428.01平米,经对账双方认可该工程造价430.82458万元,该工程未进行结算。自1999年8月至2000年6月,东达公司陆续支付新浦公司9号楼工程款340万元,尚欠90.82458万元。2000年8月12日,4号楼如期竣工,2002年12月3日东达公司对4号楼工程合同进行结算,竣工面积为2517.79平方米,结算造价146.03182万元,减除水、电费及招标管理费后为145.01888万元,已付25万元,尚欠120.01888万元。新浦公司于2002年12月12日将东达公司告上法庭。
1。房建公司针对9号楼的建设施工合同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原告的主体地位及被告的诉讼地位怎样?房建公司居于何种地位?请列举理由。
天津市某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与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与199
答案:5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1 10:34
- 提问者网友:流星是天使的眼泪
- 2021-02-28 10:49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慢性怪人
- 2021-02-28 11:15
求答案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舍身薄凉客
- 2021-02-28 14:24
给不给没有关系
- 2楼网友:思契十里
- 2021-02-28 14:12
无效
- 3楼网友:一把行者刀
- 2021-02-28 13:55
我也想知道这道题
- 4楼网友:詩光轨車
- 2021-02-28 12:31
你好!
谁能解答一下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我要举报
如以上回答内容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点此我要举报以上问答信息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