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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药师!考质管证!需要哪些资格?

答案:3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7-20 11:25
  • 提问者网友:浩歌待明月
  • 2021-07-20 06:19

我想问评药师资称需要哪些资格?

学历还有从业年限上么有哪些!

我是中专学历不过是药品营销这个专业!

我有上岗证书!

我朋友不是这个专业!不过他好像有通过什么培训结业后!得到药工正他从业20年了!他能不能评?

还有考质管证需要什么条件?一定要想关学历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长青诗
  • 2021-07-20 07:57
1 取得药学、中药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这样的人就可以有参加药师的考试资格


你看看你朋友是不是这种情况


  二、免试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7-20 09:54
……推荐去医学敎育网看看关于中级的问题~~祝好运~~
  • 2楼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7-20 08:48
评定标准:医药专业主任药师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法规,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显著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副主任药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药品研究、开发、经营、技术管理(包括质管、检验、养护、调剂)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副主任药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药师职务五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主任药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药师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主任药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药师职务三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4 .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当时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

  (二)曾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或培养专门技术人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调研)项目的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2.参加过三项以上被采纳的方案设计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3.负责完成科技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两项以上。

  4.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三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四)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调研)项目的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一项以上,取得显著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一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两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四篇(其中,国家级三篇)。

  (三)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两篇,以及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两篇。

  (四)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两篇,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两篇。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主任药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广东省医药专业副主任药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医药专业副主任药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育关标准、规程、规范、法规,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剪,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育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育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主管药师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药品研究、开发、经营、技术管理(包括质管、检验、养护、调剂)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师职务两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师职务五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师职务五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师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师职务三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国家或省(部)级较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二)完成科技新成果的转化或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并取得较显著成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三)负责处理过较重大的技术问题或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一项以上。

  (四)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等文件的主要编写者。

  (五)曾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或培养专门技术人才。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两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四)编写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被采纳,并己付诸实施。

  (五)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前两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六)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一项以上,取得较显著成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一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两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两篇。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两篇。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主任药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广东省医药专业主管药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医药专业主管药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程、规范、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好,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育一宝水平的论文、著作;育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运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药品研究、开发、经营、技术管理(包括质管、检验、养护、调剂)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己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药师资格后,受聘药师职务三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药师资格后,受聘药师职务四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药师资格后,受聘药师职务五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取得药师资格后,受聘药师职务五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药师资格后,受聘药师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药师资格后,受聘药师职务三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参加一项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二)直接从事药品的经营、开发、推广、检验、养护、质量管理、验收、分装等技术工作,解决工作中本专业较疑难技术问题。

  (三)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进行产品开发、推广、经营或技术管理,解决过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四)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或学习。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三)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申请书为准),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较好。

  (四)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一项,为企业取得较显著效益。

  (五)参加编写的企业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被采纳,并已付诸实施。

  (六)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明显,获市以上奖励。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一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两篇。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及解决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一篇。

  (五)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及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一篇。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主管药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广东省中药专业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中药专业主任中药师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规范和法规,掌握本专业现代科技和相关专业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根据国家或本地区专业发展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方向;有丰富的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育重大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出版、发表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中药专业从事中药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及技术管理(包括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质量管理和购销)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中药师职务五年以上。

  (二)虽然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中药师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中药师职务三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的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4.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当时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外语或医古文,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

  (二)曾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或培养专门技术人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能很好地把握项目方案论证、研究路线、实施和技术总结等环节。

  2.掌握本专业两个以上主要产品的延伸和应用,并负责完成两项以上科技新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取得显著成绩。

  3.撰写过重大科研、生产技术总结报告、课题论证报告。

  4.制定过技术生产、经营管理方案、规范或规程,并编写过国家标准。

  5.在中药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经营管理等方面有两项独特专长,为同行专家公认。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三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四)市(厅)级以上立项的两项以上科研(调研、论证)项目的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优良。

  (五)负责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两项以上,取得较显著效益。

  (六)中药方面有丰富的实际经验,具有一项以上独特技艺,水平高超,有重大的实用价值。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一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两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四篇(其中,国家级两篇)。

  (三)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两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两篇。

  (四)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两篇,、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两篇。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主任中药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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