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房地产企业清算时,尚有部分余房(开发产品)未销售,现该企业将未销售的房产作为清算后的所得分给股东,存在两个税收问题:清算后把开发产品分给股东时,是否要作为销售缴纳营业税?清算分配财产时,在所得税上如何进行处理?还有过户时所产生的契税维修基金如何处理?
例如:1个法人40% 2个股东各30%股份。
目前公司尚有1万平米房产未销售,在资产分配的时候法人应得4000平方米,其他两股东应得3000平方米,但是此时房产涉及到一个过户问题,那么每个股东分配到属于自己资产时也需要像购房者一样交纳相关的契税维修基金吗?另外公司同时也产生了所得税?
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怎么纳税才不会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