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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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0-12 10:37
- 提问者网友:王者佥
- 2021-10-11 15:2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问题如何解决?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孤独的牧羊人
- 2021-10-11 16:14
《社会保险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 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根据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于1999年发布实施的《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 的通知》:(1) 从1999年1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包括人员经 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事(机构编制) 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核拨。其中:人员经费原则上参照现行事业 单位工资制度等有关规定并考虑经办机构的实际情况核定;公用 经费和专项经费根据经办机构工作需要,分别按定额和定项办法 核定预算。(2) 经办机构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安排。实行社会保险省 级或地级统筹的地区,可以由省级或地级财政统一安排统筹区域 内各级经办机构经费,也可以由省级或地级财政安排适当的专项 经费,对下级财政予以补助,专项用于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具 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3) 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 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 政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4) 各级经办机构不得再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或列支费 用。要对1997年以来管理费提取及使用情况进行清理。1997年 年底前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结余以及 1998年年底前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中已提 取的管理费结余,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经同级财政审核 后,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1998年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除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属经办机构的合理支 出外,其余部分应全额返还基金;1999年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 的管理费应全额返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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