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复审有重新抽评委吗?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2 04:33
- 提问者网友:雾里闻花香
- 2021-03-01 06:16
招投标复审有重新抽评委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3-01 06:58
一般不需要重新抽评委。复审的原因大都是由于招标人或投标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或者评标过程本身具备2次审核的评标环节。与评委是否更换不具有关联。除非之前的评委有可能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可以由投标人拿出证据,提出更换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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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逐風
- 2021-03-01 07:15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本案系投标人因不服招投标管理机关对重新评标结果作出的审核决定而涉讼的新类型行政案件,行政机关采用网络电子政务完成行政程序所引发的争议亦是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对此类招投标行政管理案件,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和审核事项,明确实体审查范围和标准。在具体技术指标评判上,尊重评标机构的专业技术判断。同时,应依照招投标管理法定程序要求,对网络电子政务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作出认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5种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重新评审。这一规定与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内容几乎一致。与之相比,74号令第二十一条仅列出了2种情形,即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
重新采购阶段;可以重新采购的具体情形存在差异。 暂行办法规定了5种可重新采购的情形,其中4种为应当重新采购的情形,1种为可以重新采购的情形。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一是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事先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的;二是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三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是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后报价供应商2家外,在采购过程中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评审报告确定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时,采购人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规定,采购人可以选择“重新采购”或“顺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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