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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商量后一起对丙实施伤害行为为什么不属于共同犯罪

答案:1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5 04:09
  • 提问者网友:温旧梦泪无声
  • 2021-03-04 03:56
甲乙商量后一起对丙实施伤害行为为什么不属于共同犯罪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深街酒徒
  • 2021-03-04 05:05
应该是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 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二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人。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但是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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