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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答案:3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3 04:42
  • 提问者网友:半生酒醒
  • 2021-04-02 22:35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廢物販賣機
  • 2021-04-02 23:51
只有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对甲缺乏期待可能性,因为甲是乙的员工,对甲不能期待其作为违背乙要求甲超速行使的命令,否则其将失去工作。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1896年)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痴妹与他
  • 2021-04-03 01:29
甲叫你杀人你杀了,你觉得你有罪没呢?同理!
  • 2楼网友:低血压的长颈鹿
  • 2021-04-02 23:59
据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是交通肇事罪的一种特殊成罪情况。不同于机动车辆驾驶员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典型情况,这里被列入交通肇事罪规制范围的行为并非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肇事行为,而是较为间接意义上“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行为”,是导致肇事结果之驾驶行为的原因行为。从根本上讲,对交通肇事罪规制范围的上述扩张与该罪的规范目的并不矛盾。一般而言,交通肇事罪的设定目的在于,通过对导致了严重交通肇事结果的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处罚,确证并引领人们遵守交通规则。
本案中甲由于过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论罚。
另外,我国刑法不承认德国期待可能性理论,只能作学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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