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必须要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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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5 01:39
- 提问者网友:世勋超人
- 2021-02-24 07:45
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必须要出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往事埋风中
- 2021-02-24 09:02
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参加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就未展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答记者问。洪磊表示,考虑到前期相关机构理解和落实《公告》实际进度较慢的客观情况,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顺延办理时间。相关机构仍可继续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但是,若此类机构于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通过法律意见书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届时将予以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据初步统计和估算,截至4月28日,在公告发布之日即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既未补提法律意见书也未申请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2018家,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按照《公告》的要求予以注销。 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520家,提交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39家。 洪磊表示,考虑到前期相关机构理解和落实《公告》实际进度较慢的客观情况,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顺延办理时间。相关机构仍可继续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但是,若此类机构于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通过法律意见书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届时将予以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展业的机构进行注销登记,不属于自律处分,也不影响该机构在未来需要时重新申请登记。私募机构没有必要进行“保壳”。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是持续的过程,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公告》和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产品备案申请;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累计达两次、未按时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或者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公示。一旦作为异常机构被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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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由着我着迷
- 2021-02-24 09:23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揭开了私募基金业的备案、自律管理的序幕。《公告》中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防止登记申请机构的道德风险外溢。
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
(一)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三、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其他要求
(一)法律意见书应在提交申请前一个月内出具,且在提交后未经同意不得更改申报材料。若确实需要补充和更改,则需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的基础上,由原经办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出具补充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结论必须明确,不可使用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
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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