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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标过程中,哪些情况作废标处理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6 20:07
  • 提问者网友:遮云壑
  • 2021-04-06 16:21
在评标过程中,哪些情况作废标处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有你哪都是故乡
  • 2021-04-06 17:06
开标过程中,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处理废标,废标主要原因是末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或是违犯国家有关规定。一般有下列情况: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2)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的(副本可以是正本复印件或按上述正本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或投标人提供的已报价工程量清单有重大失误和矛盾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含施工准备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或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
(5)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不能承诺押证上岗的;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8) 投标文件末按时递交,逾期招标人拒收。等等!
具体还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不是的地方和招标人,要求不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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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白昼之月
  • 2021-04-06 17:23
1、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2、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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