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个案例。人物有A,B,C,和D公司。A和B是合股关系,A是做除草的。C有一片地要卖,所以要除草,就发邮件给B说有生意,于是B就让A去办。可是D公司联系到C要买地,而且价格要高很多,所以C就联系B说不需要除草了,他已经找到买家了。但是B忘记告诉A,所以A就不知情的去把草除了。最后,因为草被除了,所以D公司决定不买地了。
问题是:如果C要告A和B违规把草除了;如果A要告C做完事了不付钱;如果A要告B没有告诉他已经不需要除草了;如果C要高D公司违约(本来讲好买地,后来没买)。在这4个情况下,分别改这么命名A,B,C,D
呵呵,你的这个有点乱,但是我看了半天总算理清了先说合股关系吧,B犯了没有告知的义务所以第一步错是他造成的,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一步错步步错,在这个案件中确实应了这句话,然后B没有告诉A又去给除了,这时,再说CD,他们显然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地钱给你高,地不什么也不许动,可是B忘记告诉A所以把原有的草地给变成了一片土地,所以D公司的人来一看就不要了,D如果签了合同的话,C就得赔偿D钱,而A就得赔偿C钱,B就得赔偿A钱,这是签合同的结果,最倒霉的是(B),就更别说除草钱了,如果没签合同的话,D就不要了,然后C也拿D没办法,只能不要了,然而A没有拿到除草钱,肯定不罢休,去找C,然后C又去找B,各方面的损失,从法律上面讲,有一种办法,法庭常用到,叫“抵消末底”把两家的损失互相抵消然后损失多的一家将被损失少的一家赔偿,然后就两清了,呵呵,就这些,希望可以帮助到你,累死我了,给个满意答案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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