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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的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

答案:3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7-16 20:48
  • 提问者网友:杀手的诗
  • 2021-07-16 02:18
中国刑法的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西风乍起
  • 2021-07-16 03:50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野慌
  • 2021-07-16 05:16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二百二十四的内容,即增加了一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内容为,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楼网友:风格不统一
  • 2021-07-16 04:38
起刑是五千元,才能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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