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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论述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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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26 23:57
  • 提问者网友:你给我的爱
  • 2021-04-26 08:40
举例论述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躲不过心动
  • 2021-04-26 09:31

案情:


罗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2004年2月,罗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周某借款10万元,书面约定此款于2004年8月20日归还,另计利息3万元,该公司未在此书面约定上盖章。2004年3月16日,应周某的要求,罗某与其妻李某将他们共同所有的一套商品房作为此款本息的抵押担保,并书面约定如本息到期“协商延期半年后再无法偿还时,可作抵押。”签订协议后,罗某即将该房两证原件交于周某。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2月20日,该公司未偿还该款本息,其间周某一直催要无果。周某无奈,于2005年4月21日起诉,要求该公司按约定偿还本息,罗某与李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诉讼中,三被告均未到庭应诉。周某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指出,该公司应对罗某的借款行为承担还款义务;抵押担保协议生效,仅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院最后判决:该抵押担保协议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虽成立但不生效,判决该公司偿还本息,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到抵押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更的联系与区别。罗某、李某与周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双方均有订约的行为能力,该合同依法成立。根据《担保法》第41、42条并结合《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我们不能认为《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有误。因为有些合同的生效与否关系到国家政策宏观调控成效如何的问题,比如招商引资中涉及的部分合同,国家必须依靠强制力,通过法律的形式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但这些我认为从法理上讲,仅限于债法方面,而不能涉于物权领域。


合同债权与物权是两个不同的平行权利,各自有着不同的规范,虽然现在有物权债权化的现象,但也只是少数特定情况下的规定。债权规则不可规范物权行为,相反亦是。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受物权规范的调整,与抵押权同存的必然是抵押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很显然受债法调整。运用上述观点,我们自然知晓抵押权和抵押合同之间的关系。很遗憾,《担保法》第41、42条却没有分清。该两条将债权和物权混为一谈,更遗憾的是,在有关《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亦未将两者区分,导致审判实践中类似本案的判决结果屡屡出现,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基于以上,我们认为,抵押权(担保物权)与合同债权应当区分。如果一个民事行为同时涉及物权和合同债权,那么,除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应当以一般合同的标准认定该合同是否生效。涉及到物权的方面自然按物权规范行事,如果物权方面未按或者未严格按物权规定而导致物权行为无效,则该无效行为不能当然地影响到合同债权的效力。权利人只能将因物权行为的无效而导致的损失通过合同债权来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物权行为中的善意方)的合法权益,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着《合同法》保护交易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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