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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法律高手

答案:4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25 09:30
  • 提问者网友:骑士
  • 2021-04-24 16:15

3、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请问: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洒脱疯子
  • 2021-04-24 17:33

丁某不负担还款责任。


第一笔4万借款还了2万,剩下2万应该超出了担保责任的期限。除非王某有证据证明曾经向丁某主张过权利。


第二笔4万元借款,因为丁某根本就不知道,因为不承担担保责任。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刀戟声无边
  • 2021-04-24 19:11
你好,丁某对四万元中还没还的两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能要求丁某还两万元。
  • 2楼网友:妄饮晩冬酒
  • 2021-04-24 18:56

丁某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丁某担保的是第一笔借款4万元,王某已经还掉其中的2万元,丁某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就只剩2万元了。至于第二笔借款,是王某和胡某之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与丁某无关。

  • 3楼网友:拜訪者
  • 2021-04-24 17:44
丁某只是对第一笔4万元作了担保,因王还了2万,丁只针对另外2万有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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