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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处理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哪家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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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25 11:15
  • 提问者网友:听门外雪花风
  • 2021-11-24 13:30
北京处理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哪家出名?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廢物販賣機
  • 2021-11-24 13:45
刑事辩护(二审):十年徒刑改判三年半
赵某出生在江苏盐城,嫁给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的郊区的一个农民,她本应过着和无数平凡人家一样的幸福生活,但谁也没想到看似平静的生活下一场噩运正悄悄降临。赵某的丈夫陆某平时经常喝酒,而喝酒以后常常动手打赵某,有家庭暴力倾向。2008年9月18日,陆某在喝过酒以后与赵某发生了争执,并先动手打了赵某。赵某作为一名弱女子,由于身材、体力等原因在争执中始终处于下风,于是赵某出于本能顺手就抓起身边的皮鞋进行抵挡。由于陆某本身就患有脑血管硬化,再加上喝酒的缘故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经医院抢救无效与同年9月20日死亡。
2008年12月25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对赵某提起诉讼。公诉机关认为是赵某用皮鞋击打陆某头部致使其由于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的家人情急之下聘请了江苏老家的一位律师周某为其一审辩护人。由于对案件的定性的误解,周某采取了保守的方法,劝赵某承认了本不属于她的罪名,以便从轻处理。一审的判决下来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各大媒体和电视台都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如果没有新的证据证明,那么要求二审改判也有一定的难度。
赵某家人难以接受判决结果,连赵某的婆婆(也就是被害人陆某的母亲)都为其喊冤。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赵某家人找到了北京中银律师所上海分所的吴滨和徐强两位律师,请律师帮助他们拯救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
吴滨和徐强律师在详细听取了案件情况后,认真查阅过案卷材料以后立即发现了问题所在,赵某虽然有用皮鞋击打陆某的行为存在,但由于当时情况比较复杂,陆某本身患有脑血管硬化且案发时喝过酒,身上的挫伤又证明他存在跌倒的可能,而事情发生后家属拒绝手术治疗,而这其中任何一个原因都有可能导致陆某的死亡,但公诉人在举证时并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说并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陆某的死亡是赵某直接导致的。另外,从主观上说,赵某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在情急之下出手抵抗,即使有伤害行为也是由于过失。吴滨和徐强律师认为本案指控的罪名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如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宣告无罪!
而本案的另外一个特殊情况也引起了两位律师的注意,替赵某上诉的竟然是她的婆婆、被害人的亲生母亲!为此吴滨和徐强律师亲自前往被害人家中了解情况,得知赵某平时为人不错并且得到了亲戚朋友和村民的认可,这次的判决结果完全在所有人的意料之外,大家都认为判得太重。在对各方面因素衡量以后,吴滨和徐强律师毅然以二审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之上,为身为犯罪嫌疑人的赵某讨回应有的说法。
庭审中,吴滨和徐强律师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赵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出了质疑。首先,陆某死亡结果属于一果多因。判决书中认定:“陆某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且事发当天他还喝了酒。众所周知,大量饮酒会导致血流加快,血压升高,对血管壁压力加重;且在发生肢体冲突时陆某处于情绪激动状态,于是加重了脑部血管的压力。因此,吴律师认为,陆某死亡的结果是由多种原因早成的,而目前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
其次,赵某并不存在主观故意。陆某平时经常喝酒,喝酒以后喜欢动手打被上诉人,其母证明其在喝酒后有家庭暴力倾向。事发当天,陆某确实也喝了酒,且动手殴打上诉人;赵某作为一个弱女子,在肢体冲突中由于身材、体力等原因必定处于弱势,因此在争执中始终处于下风。邻居等也证实平时在陆某喝酒后经常无故殴打赵某。
故此,陆某在加害赵某的同时,赵某由于其体力上的劣势,本能情急之下顺手抓起身边的休闲皮鞋进行抵挡,这亦是可以理解的事情。而皮鞋本身并不是能致人死亡的钝器,也不是存在较大危险的物品,赵某出于无奈想要保护自己而产生的本能反应。且赵某并不知道陆某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因此其主观上不存在有伤害致其死亡的故意。
最后,陆某出事后,延误了救治时机及家属拒绝手术治疗也是陆某死亡的原因。
由此可见,陆某死亡的结果,对于赵某来说是无法预见到的。显然,赵某的行为在主观方面不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律师还认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赵某的罪名不成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是合理排除证据规则。也就是说只有当证据能够合理排除其他可能性,形成唯一封闭的闭合证据链时才能认定一个人是有罪的。如果证据上达不到这种效果,则不能认定有罪。
疑罪从无就是指当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根本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时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应作出证据不足而无罪的判决。
在本案中,陆某的死亡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其本身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且事发当天他还喝了酒,并且不排除他当时情绪激动摔倒后所致),因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赵某有罪。
2009年6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对赵某判的十年有期徒刑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这个案件能得到这样的结果,吴滨律师为此付出很多心血,还牺牲了自己的休息时间到处奔走调查取证,而能够为赵某讨回应有的公道,律师最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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