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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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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2-18 06:20
  • 提问者网友:最爱你的唇
  • 2021-12-17 17:53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说,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国家利益则无效,入未损害国家利益则为效力待定,那如果被欺诈一方是国有企业,合同造成国有企业损失,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被欺诈方是私企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由着我着迷
  • 2021-12-17 19:29
可申请法院撤销,在撤销之前,合同有效。(1)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2)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3)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将其因欺诈、胁迫手段所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诈、胁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4)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对于此类合同,由于法律规定变更权优先适用于撤销权,故责任的承担可通过变更合同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来予以弥补。如合同最终仍被撤销,则可参照无效合同的责任之情形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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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雪起风沙痕
  • 2021-12-17 22:22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很明确: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这种合同如果被认定属于欺诈,只能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而不能被认定无效。这就是损害国家利益与其他利益的重大区别。国有企业并不能说就是国家利益。
  • 2楼网友:山有枢
  • 2021-12-17 20:54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要根据以下二种情况来分析其法律效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2、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为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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