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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应适用公告送达时原告却拒交公告费,应如何处理?

答案:1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0-16 15:12
  • 提问者网友:書生途
  • 2021-10-16 04:25
对被告应适用公告送达时原告却拒交公告费,应如何处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冷風如刀
  • 2021-10-16 04:34
[评析]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更为合理,理由如下:第一,公告费应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并未将公告费排除出诉讼费用之列,法院没有义务替当事人预交公告费,法院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后,原告即承担了足额预交公告费这项诉讼费用的义务,当事人只有在完整履行了该义务,才能取得行使诉权的权利,不履行义务则意味着放弃相应的权利,故公告费仍应属于由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之一;第二,原告预不预交不缴纳公告费,与被告是否明确并无关联性,适用公告送达,是因为无法找不到被告,而不是因为不知道被告是谁;第三,拒交公告费并非法定的诉讼中止事由,也不宜归入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为,依立法本意,导致诉讼中止的事由应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形,而预不预交公告费,完全由原告自主决定,所以不属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形,另一方面,如果按诉讼中止处理,若原告一直不预交公告费,则会导致案件一直延续下去,永远无法结案,使法院陷入进退维谷的窘境。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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