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公司的法人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产。”2008年4月,大华公司总经理王某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命张某为大华公司下属一分公司的经理。该公司于2008年3月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取得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
2009年5月,张某持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向工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协议,贷14万,期限为6个月,由于经营不善,贷款到时期还不了,于是工行找到大华公司要其承担下属分公司的债务,大华公司提出,该下属分公司经理的任免不符合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拒绝工商的请求,请问大华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为个么?本案应当如何解决?
分公司经理擅自由总经理任命,而未经董事会批准,其分公司经理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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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1 08:16
- 提问者网友:城市野鹿
- 2021-02-10 21:43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何以畏孤独
- 2021-02-10 21:56
大华公司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下属分公司经理的任免虽然不符合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是这只是该公司内部的行为,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担下属分公司债务的义务,而且工行没有义务审核该经理的任职职格是否符合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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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2-10 23:12
应该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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