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的公司规定是每个月8号发工资的,由于有领导提前知道我要辞职,我在10月8号没收到工资,于是在10月8号晚上我以邮件的形式给公司各位领导发送了辞职报告,当天也打了公司总部的电话,被告知是长沙中心的领导不让发的,要11月8号才发我工资。
大概10月20号的时候工作交接完了,也在公司填了一张关于辞职的条子,并且我所在项目组的经理签了字,当时公司的人也说了11月8号会发工资的,没发就打电话来公司。
现在已经是11月9号了,公司依然没发9,10月份的工资给我,昨天我问了公司的那个人,据她说是辞职的流程还没走完,要流程走完工资才能结。
我不知道那个所谓的什么流程要什么时候走完,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我的工资。
提交辞职报告也有1个月的时间了,至今公司任何手续也没给我办好。
今天我把劳动合同找出来翻了下,第十一条:甲方于每月10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项目等情况。乙方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甲方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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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公司的做法明显侵害了我的权益,我该怎么做才能保障我的个人合法权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