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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哪个法院受理?

答案:5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7 09:47
  • 提问者网友:萌卜娃娃
  • 2021-03-06 13:12
情况是这样的,被告是重庆人,在成都生活多年,但都是租住房屋,先前在武侯区居住了3年,12年9月份又搬到高新区了,且没有办理居住证。
哪个法院会接收这个案件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酒者煙囻
  • 2021-03-06 13:37
你们的住所地在哪里?在你现在所在地吗?如果是这样,那么由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只是租住房屋,也算是经常居住地。参照民事诉讼法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低血压的长颈鹿
  • 2021-03-06 17:49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2楼网友:由着我着迷
  • 2021-03-06 16:21
以下离 婚案件法院不受理: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 婚。女方提出离 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 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 婚和调解和好的离 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 三、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 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 3楼网友:詩光轨車
  • 2021-03-06 15:52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论上述哪种情形,都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4楼网友:躲不过心动
  • 2021-03-06 14:54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人已经在武侯区住了三年,虽然没有办理居住证,但是武侯区也应该算是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所以武侯区法院应该具有管辖权。 当然从您所写的问题中我没有办法了解到原告的情况,但是要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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