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中年农民,在晚上8点钟左右吃完饭后,到自己的院子里走一走,夜色很暗,能见度很低。自己院子的东南角,农民搭了一个丝瓜架子,丝瓜架子下面种了一些菜,他发现有一条狗在菜田里拱动。于是,他就捡起一块石头,对着菜田里的狗丢了过去,将那条狗赶出了院子。到了晚上1 1点左右的时候,他准备睡觉,临睡之前他到院子里上厕所,当他要回自己房子的时候,他又朝原先发现狗的那个菜田里看了一眼。
因为离菜田还有一段距离,隐隐约约地发现原来看到狗的地方,又有一个东西在拱动,于是他认为狗又来了。因此,他用很快的速度赶到自己的家里,从门背后找到了一杆农村里扎粮食用、头很尖的扎枪,然后用很快的速度,跑到丝瓜架下面,对准他认为的狗,狠命地扎了下去。一枪下去之后,听到一声惨叫。他定睛一看,发现被他扎中的实际上是隔壁邻居家的一个小孩。这时候他着急了,马上把小孩抱起来去医院抢救,但还没有走出家门,小孩就断气了。
问:试分析行为人行为性质。
一道法律行为人行为性质分析题,谢谢
答案:4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3 11:46
- 提问者网友:锁深秋
- 2021-02-22 17:52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荒野風
- 2021-02-22 18:22
行为人杀死小孩时没有预见到那是人而不是狗,主管心理显然不属于故意。但究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单纯属于意外事件,需要分析。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共同点在于都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区别在于过失的情况下,是有预见的可能性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则是处于当时的特定环境下,客观上一般人无法预见。
本案题干中描述了事情发生的时间是晚上,天色很暗,而且前一晚行为人在那里的确发现过一条狗。从这些情况来看,任何人正常人处于当时的条件都可能将小孩误判为狗。因此,行为人对于没有预见是不存在过失的,应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共同点在于都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区别在于过失的情况下,是有预见的可能性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则是处于当时的特定环境下,客观上一般人无法预见。
本案题干中描述了事情发生的时间是晚上,天色很暗,而且前一晚行为人在那里的确发现过一条狗。从这些情况来看,任何人正常人处于当时的条件都可能将小孩误判为狗。因此,行为人对于没有预见是不存在过失的,应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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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有你哪都是故乡
- 2021-02-22 21:00
答案(1)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四个:第一、a与b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代为转送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给住别市的王某;第二、b和加工厂之间是无权代理关系,b超越委托转送材料的授权范围,未经a同意,擅自与加工厂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属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第三、a和加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b是无权代理人,玉米买卖合同当事人是a和加工厂;第四、b与a发生侵权行为之债关系,b未经许可擅自以a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a造成了损害。 (2)a应当承担责任,因为b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3)本案应作以下处理:第一、b与加工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第二、合同届期没有履行,a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则加工厂可以在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之间进行选择;第三,a可以要求b承担侵权责任。
(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 2楼网友:人间朝暮
- 2021-02-22 19:48
应该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 3楼网友:旧脸谱
- 2021-02-22 18:39
过失伤害致人死亡。首先因为是晚上,能见度低,使得农民不能很好的辨别出是不是狗在地里。其次,农民以为是狗,才会采取措施。但是采用的方式过于激烈,及时是狗在地里也有被扎死的嫌疑,从小孩最后死亡的事实可以看出。最后,农民是过失伤害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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