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中,对方没有在开庭审理中提交仲裁笔录,是开完庭在提交的,法院根据这个笔录为依据审判,仲裁笔录既非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亦非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再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法定的“新证据”,而我也未对此进行质证。
问题:(笔录中,有对我不利的地方)
1、二审中,对方在拿出这份笔录,因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呢。
2、而在一审中,我提交过仲裁笔录(证明对方不利),那么在二审中对方是否以我提交的笔录来作为证据,来指正我的不利呢。
给点详细的解释,谢谢。
一审中,对方没有在开庭审理中提交仲裁笔录,是开完庭在提交的,法院根据这个笔录为依据审判,仲裁笔录既非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亦非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再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法定的“新证据”,而我也未对此进行质证。
问题:(笔录中,有对我不利的地方)
1、二审中,对方在拿出这份笔录,因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呢。
2、而在一审中,我提交过仲裁笔录(证明对方不利),那么在二审中对方是否以我提交的笔录来作为证据,来指正我的不利呢。
给点详细的解释,谢谢。
答:1,二审中对方再拿出笔录,对于一审未质证的,二审中可以提方出这个问题,进行质证
2,你的问题不是很清楚,你说过这份笔录是对,对方不利,怎么结尾变成了指正你的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