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ucp600》规定,对于合同中成交数量的"约数",允许增减的幅度不超过多少
答案:1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1-17 14:00
- 提问者网友:眉目添风霜
- 2021-11-17 00:06
根据《ucp600》规定,对于合同中成交数量的"约数",允许增减的幅度不超过多少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掌灯师
- 2021-11-17 01:35
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a.“约”("about")或“大约”("approximately")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 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a.“约”("about")或“大约”("approximately")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 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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