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将场地出租,合同三年,共计12万元。款全部收回。
我公司计划每年按4万元确认收入,并且每年按4万元开具发票。
现在对方要求我们,一次性开具12万元的发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地税税款,如何处理,是一次性计入今年吗,全部收入也一次性计入今年吗,
如果全部计入今年,产生很大的所得税,
还是如何处理此帐,并且符号税法规定。
另外对方提出的一次性开具发票,是否合适,
如果每月按4万确认收入,哪么一次性多交的地税,如何处理,也按挂帐分摊吗,有没有税法依据呢
我公司将场地出租,合同三年,共计12万元。款全部收回。
我公司计划每年按4万元确认收入,并且每年按4万元开具发票。
现在对方要求我们,一次性开具12万元的发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地税税款,如何处理,是一次性计入今年吗,全部收入也一次性计入今年吗,
如果全部计入今年,产生很大的所得税,
还是如何处理此帐,并且符号税法规定。
另外对方提出的一次性开具发票,是否合适,
如果每月按4万确认收入,哪么一次性多交的地税,如何处理,也按挂帐分摊吗,有没有税法依据呢
税法有规定的:
纳税人一次收取的租赁费超过一年的,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核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让你公司一次性开具发票不合理。对方公司难道一次性将此笔费用进入今年吗。不进行分摊吗。
根据收入与费用相配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税费必须进行分期摊销入每个会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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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可以不按对方所要求一次性开具12万元的发票,而是每年开具4万。
当收到现金时:
借:现金 12万
贷:预收账款 12万(这里个人建议入预收账款,应收账款比较不合适)
分三年在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4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4万元
结转利润:
借: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4万元
贷:本年利润 4万元
租赁费虽然一次收回,会计上还是应该按租赁期限分期确认收入,可以视情况选择采用租赁期间平均分摊或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各期的实际租赁收入,其相关的税费也应分期分摊!!!!
1,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2,一次性开具12万元的发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地税税款,仍然应当按照租赁期限分期确认收入,不能一次性计入今年。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业务收入 40000
贷:应收账款 40000
然后再结转入“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4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00
3,对方提出的一次性开具发票,这是不合理的。
如果每月按4万确认收入,也应当按挂帐分摊。
相关税法文件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规定:
纳税人超过1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因此,公司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应按上述规定分期确认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