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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日公司就职,W公司2015年3月3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贾月工资为3000,司应向贾某支付的工资补偿

答案:1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6 09:35
  • 提问者网友:且恨且铭记
  • 2021-03-16 04:15
2014年1月2日公司就职,W公司2015年3月3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贾月工资为3000,司应向贾某支付的工资补偿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第幾種人
  • 2021-03-16 04:22
已经超过劳动纠纷时效,无需支付任何赔偿。劳动仲裁时效只有一年,劳动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超过规定时效劳动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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