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发给职工一次性下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盈余公积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纳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超过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当年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额和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税率20%。
1、一次性取得的下岗补贴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在当地上年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不用缴纳个税,超过部分缴纳个税。
2、盈余公积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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