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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例分析

答案:4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10 08:11
  • 提问者网友:你给我的爱
  • 2021-05-10 03:47

1.甲,乙因事相互争执殴打,甲用铁条打乙,乙随即抽刀相向。乙妻子怕事情闹大,愤力拿下乙手中刀,又怕丈夫吃亏,随即拿起木板给丈夫,乙执木板与甲对打。不料木板上的铁钉钉中甲太阳穴至其死亡

问: 从刑法犯罪主客观关系分析乙妻是否构成反、犯罪,若不构成犯罪乙妻将会承担什么责任。

2.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酒场打工,每月600元。为上班方便。张在附近租房。七月,未经父母同意,打算用500元从李某处买一台TV,遭到父母强烈反对,但还是买了。同年十月。张某得病,损失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张某父亲打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

问:此买卖是否有效?分析本案中的买卖法律关系。

不要回答的太啰嗦 能解决我这两个问题就行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蕴藏春秋
  • 2021-05-10 04:22

1,从刑法犯罪主客观分析乙妻未构成犯罪是采取正当防卫,但是乙防卫过当要追究刑事责任。


2,张某的买卖行为有效,张某父母无权要求李某返还钱款,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雾月
  • 2021-05-10 07:19
问题一,乙妻行为过程过意伤害罪,应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她而去用积极方式,对自己的行为能过预见到后果;第二问题,张某行为有效,其具备了完全行为能力,且用自己的劳动所得,意思表示真实,过购买时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父无权认为无效没有法律支持。
  • 2楼网友:夜风逐马
  • 2021-05-10 05:58

1.不构成犯罪

理由:乙妻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即乙妻的拿模板的行为只是用于已的防卫和适当反击,这种反击与甲的行为对比而言至是一般的打架斗殴,不能构成刑事犯罪),而根据当时的情形要求,不能认定乙妻有检查木板是否能够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义务,故不能认定为间接故意或疏忽大意.根据主客观统一原则,不构成犯罪.

2.有效

理由:张某已满16周岁,而且又能以自己的劳动报酬养活自己,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购买行为当然有效,至于其父母反对,因其已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买卖的合同效力.后来至于其父母在其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主张显然无法律依据,前一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且已履行完毕.后面发生的情形已与合同无关.

  • 3楼网友:撞了怀
  • 2021-05-10 04:47

1、乙妻不够成犯罪,其主观上没有杀死对方或者伤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质的行为。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有效,《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据此,张某购买TV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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