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1年6个月(1998年6月参加工作),08年1月1日签的劳动合同到09年12月31日结束,现单位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我现在12个月来的平均工资是4500,基本工资是1800,这个补偿金该怎样算?而且一直以来我没有享受过节假日休息,是否也要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有,这个补偿又该怎么计算?
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1年6个月(1998年6月参加工作),08年1月1日签的劳动合同到09年12月31日结束,现单位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我现在12个月来的平均工资是4500,基本工资是1800,这个补偿金该怎样算?而且一直以来我没有享受过节假日休息,是否也要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有,这个补偿又该怎么计算?
首先,你要保留相关材料作为你从此单位工作起止和无休假的证明。
其次,补偿金的计算是这样计算:每工作一年折算一个月,6个月不满一年算一个月。一共是4500x12=53000元
再次,对于无休假,你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的话,那么加班的费用是平时工资的200%左右,具体参照你加班时间计算。
这些你可以具体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比照,然后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无果的话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祝你好运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给12个月的工资,4500元×12个月=53000元。
2、没有享受节假日休息,有没有进行补休的,可以要求担任支付加班工资。对于你是否加班而未得到加班工资问题,你申请劳动仲裁之前2年内的,由单位负责举证没有加班或加班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证明不了就要支付你加班工资;你申请劳动仲裁前2年之前的,由你负责举证加班而没有得到加班工资,证明不了的,就不会支付你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