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施某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抢劫罪
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周某不服,要求检察院提起诉
讼。检察院认为,本案的第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没有必要抗诉,遂驳回被害人周某的请求。
周某不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问题,量刑过轻,遂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改判。请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不妥,
为什么?
市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施某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抢劫罪
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周某不服,要求检察院提起诉
讼。检察院认为,本案的第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没有必要抗诉,遂驳回被害人周某的请求。
周某不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问题,量刑过轻,遂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改判。请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不妥,
为什么?
上一级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程序错误。
案件一审后,受害人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这属于刑事抗诉中的“第二审程序抗诉”形式,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检察院受理并裁定,没有程序不当问题。
受害人不服检察院的抗诉裁定,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显然是程序错误。因为,申诉也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适用的案件应当是判决生效的案件,而本案处于一审判决后的阶段,依理应当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