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支票必须记载事项比绝对记载事项少一个收款人名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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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6 07:26
- 提问者网友:黑米和小志
- 2021-03-15 23:58
为什么支票必须记载事项比绝对记载事项少一个收款人名称啊?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3-16 00:41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使用支票采购商品时,出票人往往不能事先确定收款人,无法在出票时记载收款人名称,为了方便人们的日常经济活动,我国《票据法》没有将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必须记载事项要求出票时必须记载。
但是根据我国票据立法的精神,我国票据都是记名票据,票据的转让必须采取记名背背书的方式,所以《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不得使用的。
但是根据我国票据立法的精神,我国票据都是记名票据,票据的转让必须采取记名背背书的方式,所以《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不得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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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舍身薄凉客
- 2021-03-16 01:10
嘻嘻,你这个还真好学呀,我觉得是这样的.393和394页上面写的是针对不同时期,393指的是开票时,收款人名称可以不是绝对事项,因为很多时候出纳给收款人开据好多少金额就可以了,等收款人拿到银行去承兑的时候他就必须写上自己的名字,这也就是394页上所提到的内容了,这也就是出纳通过授权收款人补记的情况了.甚至你可以给对方开一张盖好章的空支票由对方去填写所有事项.所以在现金支票承兑的时候,以上的所有都是绝对记载事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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