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这么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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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24 03:36
- 提问者网友:听门外雪花风
- 2021-04-23 05:20
我与银行一个抵押贷款合同的案件经过一审法院两次重审,被二审法院两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其实事实很清楚了,是人为因素干扰!这次据知情人说:二审法院要求一审法院将案件移交另外法院,与另外一个案子并案审理。可是一审法院是有管辖权的。请问中院这么做对吗?这个过程,我有什么权力可以行使?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街头电车
- 2021-04-23 06:20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是指定管辖,所以中院的做法是合法的。
对于这个指定管辖的行为你不能提出异议。
不知答案满意否,有疑问的话可以继续说。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神鬼未生
- 2021-04-23 09:31
要不你就先找律师问问,给你个网站110网,问律师吧
- 2楼网友:夜余生
- 2021-04-23 07:54
1,中院的做法是合法的,可以指定管辖。
2,你无权对这个指定管辖的行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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