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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中文版的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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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22 02:48
  • 提问者网友:我是女神我骄傲
  • 2021-11-21 19:56
UCP600中文版的第十条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人间朝暮
  • 2021-11-21 20:50
修改
a. 除本惯例第38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b. 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其发出修改的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到该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c. 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其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
d. 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当通知向其发出修改书的银行任何有关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e. 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f. 修改书中作出的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接受修改,否则修改将开始生效的条款将被不予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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