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房屋买卖的规定
- 提问者网友:难遇难求
- 2021-05-10 10:55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怀裏藏嬌
- 2021-05-10 12:27
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80915 【实施日期】 19980101 【章名】 全文 为维护本市房屋买卖的正常秩序,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公有房屋、 二、本规定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的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的交换、以 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买卖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县房屋 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设立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房屋买卖的审查 四、出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出卖房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卖国家或单位以各种形式补贴购、建的房屋,在同等条件下 (二)出卖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 (三)出卖共有房屋,出售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 (四)遵守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五、个人购买房屋,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农民到郊区集 购买房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卖方已出租的房屋,应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 (二)个人购买住房,按家庭人口计算,新购部分与原住房面积之和 (三)单位购买房屋,必须本单位使用(包括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出 (四)遵守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六、下列房屋,不准买卖: (一)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二)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三)经批准征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的房屋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七、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或房屋经营单位出售商品房的房屋买 八、买卖房屋,双方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1 个月内持房屋买卖 负责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的房地产交易所,应根据本规定审查买卖 九、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 (一)购买私有房屋的,应在3 个月内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或房屋所 (二)购买公有房屋的,应在1 年内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或房屋所在 (三)买方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按本条第(一)项规 十、买卖双方或一方本人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 十一、房屋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应向房屋土地管理局缴纳下列税费 (一)契税; (二)手续费。 十二、房屋买卖双方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中,隐 十三、禁止私下买卖房屋或变相买卖房屋;禁止高价买卖或变相高价 十四、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屋土地管理局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私下买卖或变相买卖 (二)违反房屋买卖价格管理规定,隐瞒房价的,处买卖双方非法所 十五、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处罚决定不服的 十六、各级房屋土地管理局和房地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 十七、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4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