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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应如何理解?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08 01:09
  • 提问者网友:蓝莓格格巫
  • 2021-05-07 17:15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应如何理解?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北方的南先生
  • 2021-05-07 18:50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上述三种情况下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有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的。


2、上述三种情况下造成受害人受伤且受害人要求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须垫付,但是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3、上述三种情况下造成受害人受伤,保险公司不承担死亡伤残赔偿责任。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荒野風
  • 2021-05-07 19:07
保险公司可以先于赔偿,但是赔偿完毕后,有权利向致害人追偿已经赔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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