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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脚崴伤能否算工伤

答案:5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8 16:51
  • 提问者网友:川水往事
  • 2021-03-07 22:20
我09年在上班时把脚崴伤,现在我又换单位了,但是旧伤复发,能否算工伤,是找以前单位还是找现在单位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独行浪子会拥风
  • 2021-03-07 23:25
上班期间的受伤是需要工伤鉴定的,如果你09年受伤没有做过工伤鉴定的话那是不能算工伤的。如果当初你鉴定了是工伤,现在旧伤复发也需要去做鉴定,如果确认为以前的工伤受到的影响,可以找原来的受伤单位要求支付工伤的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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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舍身薄凉客
  • 2021-03-08 04:50
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若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需要走路导致脚崴的,则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为工伤。若不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则不属于工伤。 是否属于工伤,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该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2楼网友:行路难
  • 2021-03-08 03:19
不算,“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
  • 3楼网友:怀裏藏嬌
  • 2021-03-08 02:00
崴伤?算不得工伤吧,工伤需要鉴定哟。
  • 4楼网友:一秋
  • 2021-03-08 01:00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首先是你当时是否认定工伤,如果已认定工伤,可以向工伤保险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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