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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有多少个梁树伟

答案:1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4 05:10
  • 提问者网友:疯孩纸
  • 2021-03-23 05:18
全国有多少个梁树伟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雪起风沙痕
  • 2021-03-23 06:17
委托代理人舒忠广,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巧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梁树伟,男,民族不详,住XX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至十三层。
  负责人余兴鹏。
  原告侯叔庆诉被告尹巧华、梁树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丽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叔庆的委托代理舒忠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巧华、梁树伟、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6日13时30分,在东莞市东城区八一路上元村路口,被告尹巧华驾驶粤S9XXXX号小型轿车闯红灯过程中与侯国富驾驶的粤STXXXX号车辆相撞,造成侯国富受轻微伤及两车损坏和粤STXXXX号车辆尾部货物损坏的事故。2015年2月9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尹巧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尹巧华驾驶的粤9XXXX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被告梁树伟。2014年5月8日,被告梁树伟与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保险人是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被保险人为被告梁树伟,被保险车辆为粤9XXXX号小型轿车,保险期限自2014年5月9日0时起至2015年5月8日24时止。事故发生后,原告的粤STXXXX号车辆维修费为34870元,鉴定评估劳务费1660元、拖车费610元。原告支出该些费用,三被告没有向原告进行赔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为34870元,鉴定评估劳务费1660元、拖车费6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提交答辩状辩称,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确认粤S9XXXX号小型轿车在其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条款;根据其与粤S9XXXX号小型轿车车主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第十三条“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的约定,本案中,原告单方委托评估鉴定,其鉴定报告的损失项目,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无法确定其损失项目及损失的程度,完全无法确定受损车辆应当采取维修或更换的方式,故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也完全无法确认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原告要求按此物价评估金额赔偿的依据不足;原告诉请的评估费1600元,非必要和合理的费用,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法向三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等材料。
  被告尹巧华、梁树伟在法定期间内未作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案经开庭审理,三被告未到庭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13时30分,东城区八一路上元村路口,被告尹巧华驾驶粤S9XXXX号小型轿车闯红灯过程中与侯国富驾驶的粤ST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侯国富受轻微伤及两车损坏和粤STXXXX号小型轿车尾部货物损坏的事故。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尹巧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粤STXXXX号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为原告。粤S9XXXX号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梁树伟,在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其中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责险的限额为300000元。保险期限均从2014年5月9日0时起至2015年5月8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主张,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拖车公司将原告车辆拖至停车场,原告为此支付拖车费360元。后其再行委托拖车公司将车辆拖至修理厂维修,原告为此支付拖车费250元及维修费34870元。后原告通知三被告进行定损,但三被告并未到现场,原告支付定损评估费1660元。原告的事故车辆已经修复。根据拖车费发票两张显示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东莞市东城区实业发展总公司东城停车场支付事故拖车费360元,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东莞市寮步车顺货运代理服务部支付拖车费250元。根据价格鉴定结论书两份(由东莞市公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信公司”出具)显示,肇事时间均为2015年2月6日,事故车车牌号均为粤STXXXX号,鉴定内容分别为左侧车身、座椅等损坏及车载物品(油漆)损坏,损失价值分别如下:车辆换件项目价值为19080元,车辆修理项目价值为6700元,应收鉴定评估劳务费为1210元以及相关建筑物或设施或其他物品等损失价值为9090元,应收鉴定评估劳务费为450元。根据评估费发票(2015年3月19日开具)两张显示,原告向公信公司支付粤STXXXX号车辆评估费1210元+450元=1660元。根据维修费及配件费发票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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