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业主C在开发商购买一处住房,当时的物业服务公司A一次性缴纳两年的物业费。
2012年12月,物业服务公司A将业主C所在小区整体物业服务,转移给物业服务公司B,包括已收取业主而未服务的物业费、业主所欠物业费的债权。该小区自2006年入住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期间,小区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以业主委员会的名誉与物业服务公司B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请问:
1、物业服务公司A、物业服务公司B、社区和街道办事处,有何违法行为?
2、小区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以业主委员会的名誉与物业服务公司B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合法?
3、业主C可否向物业服务公司A追回已收取业主而未服务的物业费?如何可以,现在是否还在诉讼时效内?
非常抱歉,时间错误。是2009年12月,不是2012年12月。
物业服务公司A将服务主体整体转移给物业服务公司B是否合法
答案:2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3 08:50
- 提问者网友:夢醒日落
- 2021-01-22 16:20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01-22 17:10
正常情况下,A物业将所管项目全盘转交给B物业属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
但凡是皆有例外,在几种情况下,这个做法属于合法行为
1、B物业收购了A物业(或者两家公司联合经营),根据企业兼并的原则,B物业收购A物业的同时,承担其债权债务,接管其全部业务。
2、A物业破产,企业解散。为了保障居民和住户不收物业脱管的影响,保证居民正常的生活和居住,根据应急接管原则,在未成立业委会的项目里,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利启动应急管理措施,先安排一个物业公司暂时提供服务,待小区业委会成立后再正式选聘物业公司。据此,街道办事处可以先联系B物业进行临时管理并签署物业合同。
3、A物业因其自身原因,被房屋主管部门吊销物业管理资质,不再具有物业管理的经营资格,必须撤离所管项目。同样根据应急接管原则,街道办事处可以先委托B物业临时代管。
按照你的描述,如果有政府主管机构介入,应当属于上述情况之一,那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管委会的做法属于合理合法行为。
但凡是皆有例外,在几种情况下,这个做法属于合法行为
1、B物业收购了A物业(或者两家公司联合经营),根据企业兼并的原则,B物业收购A物业的同时,承担其债权债务,接管其全部业务。
2、A物业破产,企业解散。为了保障居民和住户不收物业脱管的影响,保证居民正常的生活和居住,根据应急接管原则,在未成立业委会的项目里,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利启动应急管理措施,先安排一个物业公司暂时提供服务,待小区业委会成立后再正式选聘物业公司。据此,街道办事处可以先联系B物业进行临时管理并签署物业合同。
3、A物业因其自身原因,被房屋主管部门吊销物业管理资质,不再具有物业管理的经营资格,必须撤离所管项目。同样根据应急接管原则,街道办事处可以先委托B物业临时代管。
按照你的描述,如果有政府主管机构介入,应当属于上述情况之一,那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管委会的做法属于合理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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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春色三分
- 2021-01-22 18:24
也许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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