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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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9 09:43
- 提问者网友:椧運幽默
- 2021-01-28 22:39
垫付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不想翻身的咸鱼
- 2021-01-28 23:53
债权债务关系。
垫付人是债权人,另外一方是债务人。
你可以理解为垫付人借钱给被垫付人,不过,现在欠债的人基本都是爷。
垫付人是债权人,另外一方是债务人。
你可以理解为垫付人借钱给被垫付人,不过,现在欠债的人基本都是爷。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舊物识亽
- 2021-01-29 01:20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我如果拍卖,法院是否需要对此财产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2-评估费规定是被执行人出,但是前期的费用是否要我(申请执行人)来垫付?
申请人垫付。
3-如果需要我先垫付,大约如何收费?或者按什么原则什么比例?
这个应当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收取的,他们的收费办法可以咨询。
4-申请拍卖,费用是否有我来先垫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5-如果流拍了怎么办?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6-债款60万,而被执行人的财产全部价值远远超过我欠我的数额,是否我有权利把厂房或者土地分割出去一小块进行拍卖?
第十七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上述规定的比较明确。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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