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发信息网

房建公司针对9号楼的建设施工合同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2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04 16:07
  • 提问者网友:斑駁影
  • 2021-01-04 00:11
天津市某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与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与1999年5月27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房建公司承建天津市河东区某小区9号楼土建及水暖电工程。六层砖混结构,包工包料,580元/平方米,合同面积为4500平方米,合同价款261万元。按期竣工奖励20元/平方米,1999年5月27日开工同年12月18日竣工。1999年6月5日,房建公司与河南省新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浦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义务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由新浦公司履行该9号楼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按实际竣工面积由东达公司与新浦公司直接结算,该合同所需费用由新浦公司负担,房建公司五分公司(以下简称五分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协议签订后,新浦公司承建了该9号楼的工程项目,于1999年5月28日进场施工。1999年9月10日,新浦公司又与东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新浦公司承建该小区4号楼土建及水暖电工程。也是六层砖混结构,包工包料,580元/平方米,合同面积为2400平方米,合同价款139.2万元。1999年9月12日开工,2000年8月18日竣工。9号楼施工期间,东达公司重新提供了9号楼的变更设计图,致工程增项,实际竣工时间为2000年7月24日,实际竣工面积7428.01平米,经对账双方认可该工程造价430.82458万元,该工程未进行结算。自1999年8月至2000年6月,东达公司陆续支付新浦公司9号楼工程款340万元,尚欠90.82458万元。2000年8月12日,4号楼如期竣工,2002年12月3日东达公司对4号楼工程合同进行结算,竣工面积为2517.79平方米,结算造价146.03182万元,减除水、电费及招标管理费后为145.01888万元,已付25万元,尚欠120.01888万元。新浦公司于2002年12月12日将东达公司告上法庭。
1。房建公司针对9号楼的建设施工合同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原告的主体地位及被告的诉讼地位怎样?房建公司居于何种地位?请列举理由。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山君与见山
  • 2021-01-04 01:30
新浦公司起诉东达公司,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新蒲应该起诉房建公司为被告,东达公司为第三人,应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新蒲与房建直接签订的合同,新蒲起诉只能起诉房建。   如果开发商东达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确认或者签订其他协议确认,则新浦公司可以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即使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东达直接将合同款结算至新浦,也不能证明东达全部知晓新蒲与房建的合同的全部内容。如果东达以此来抗辩,法院只能将其列为第三人。   个人浅薄见解,敬请参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持酒劝斜阳
  • 2021-01-04 02:55
这个问题我还想问问老师呢
我要举报
如以上回答内容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点此我要举报以上问答信息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