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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文具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是好消息吗

答案:2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7 09:58
  • 提问者网友:原来太熟悉了会陌生
  • 2021-01-26 12:43
晨光文具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是好消息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末日狂欢
  • 2021-01-26 14:02
这类公告一般是中性,既不是利好,也不属于利空,不必当回事,不要影响自己的投资心情就是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独行浪子会拥风
  • 2021-01-26 14:09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 保荐机构推荐其他机构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推荐前对发行人再辅导。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应当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保荐机构提交推荐文件后,应当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 保荐机构推荐其他机构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推荐前对发行人再辅导。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应当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保荐机构提交推荐文件后,应当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1)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2)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书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7)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持续督导期届满,保荐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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