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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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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6 11:23
  • 提问者网友:富士山上尢
  • 2021-02-26 04:56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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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深街酒徒
  • 2021-02-26 05:31
问题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给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 是应当公开,以方面公众查阅.绝对公开应当公开的是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是行政许可的内容.标题说的对.问题二: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指那些机关? 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设定机关,是指有设定行政许可权限的上级机关,如全国人大、省政府、各部委等。
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执行许可项目的具体行政机关,如城建、公安等。问题三: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区别是什么? 1、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2、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问题四: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许可,这里的上级机关指什么啊? 10分县政府和市卫生局都是县卫生局的上级机关,但只有市卫生局可做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因为政府不是行政许可部门问题五:《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是什么意思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以两款分别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根据上述规定,笔者以为说明了三点: 1、将行政许可确定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执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该文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它所针对的事实是规范发布以后的事实,是对未来之事作出“假定”、“处理”、“制裁”的规定 。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本文第二部分再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体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包含三层意思:其一,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即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只能由行政主体作出。其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即职权、职责要素。行政主体的任务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从事的活动。其三,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行为。这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是指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和产生法律效果”。 实施行政许可则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实施行政许可属于受羁束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没有或很少有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许可正属于这种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是必须合乎法律授权原则。要求从事许可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有法定根据,即有法律、法规授予的实施行政许可证的职权。 二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将许可证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三是严守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审查、决定行政许可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做到不偏不倚。 四是严守法定期限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许可证。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行政机关审查相对人条件,只要相对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应当给予行政许可,否则,则拒绝。因此,行政机关只是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是一个技术过程而无自由裁量权,完全按法律规定程序。如,优先申请标准、条件优越标准,即使是有名额限制的行政许可,也只是树立了标准,不同于自由裁量。 3、行政许可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可以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等。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进行管理过程中,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不包括行政机关对所属的企业、事业,或者说作为出资人对所属的企业、事业日常管理所作的审批决定。《行政许可法》第三条正是通过对行政许可外延的一些排除性规定,表明本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点是外部行政行为。问题六: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如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能够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数量有限,而竞争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数量较多,如果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就会为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形成可乘之机,就不能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如果行政机关将某项行政许可赋予特定申请人,其他申请人就可能失去相应的机会和资格,尤其是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某一项行政许可时,无论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授予哪个申请人,其他申请人都将因此而得不到相应的行政许可。为此,必须明确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标准,并且该标准应当公正、客观。基于公平考虑,本法规定,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原则上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将行政许可授予受理在先的申请人。受理的先是指受理日期在先、受理号在先。受理先后顺序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标准是否合理?有人认为,应当由行政机关在申请人中进行择优选择,通过比较申请人各个方面的综合素质,将行政许可授予条件最优的申请。有人认为,择优选择在实践中很容易变样,成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途径,并且是否凡许可都要择优也值得商榷。还有人认为,可以考虑采取招标、拍卖以外的公平竞争方式,例如抽签、抓阄等方式决定行政许可,这样更显公平。鉴于受理先后作为标准既客观又公平,行政许可法最后采取了按受理先后顺序作为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标准。同时,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行政许可基本上都是有数量限制的。但是,按照本法的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因而不适用本条有关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问题七:下列( )属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A 工商局,E 公安局,都是行政机关,有行政职权,有行政许可实施职权。
B 政府办公厅,属于办公机构,没有行政职权,没有行政许可实施职权。
C 治安联防队,不属于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没有行政职权,没有行政许可实施职权。
D 信访局;不属于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没有行政职权,没有行政许可实施职权。问题八: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问题九: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你好,处罚委托: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搐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许可: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谢谢,望采纳!问题十: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区别?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我们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
二、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则主要是内部行政行为。
三、二者的救济途径有所不同。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该行政许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而对行政审批不服通常不能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行政许可法》实施前业已存在的行政审批,如果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则应转化为行政许可,其设定和实施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户行规范。另一方面,由于性质决定,行政许可并不能完全取代行政审批,在实际工作中,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将长期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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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次去地税局第一次申请领购发票就是同时进行的.在六楼填表,八楼盖章,一下子搞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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