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元月,某煤矿招收工人,是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那种工,我就和我弟弟去报了名,矿上先是培训我们半个月,然后再签合同。
培训半月后,我弟不愿干了,我就以我弟的名义和矿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矿方也没说什么,不幸的是,我干到当年四月十四日,我在井下干活时,被棚顶掉下的渣石砸断右臂两处,腿也被砸伤,曾两次住院治疗,矿方也花了不少的医疗费。
后来,我被矿方认定为工伤。 2007年5月劳动部门给我发放了职工工伤证(是我弟的名字),又被劳动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
矿方为我治好病后,因受伤后的身体原因,我不愿意在矿上干了,就辞去了公职。矿方在对我进行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时,说我的名字和签订合同的名字不是同一个人,不能得到赔偿,并拒绝对我进行相关赔偿。
我不懂法律,像我这种情况,矿方该不该对我进行赔偿,请律师费心帮忙,我期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