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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邮寄期限

答案:3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5 12:02
  • 提问者网友:疯子也有疯子的情调
  • 2021-03-15 06:19
我是2011年4月7日的机动车违章,但是直到2011年4月27日,交警部门才寄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通过查询相关条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10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我想请问,从7日至27日,除去周末,工作日共计15天,交警部门15天才寄出这份通知书是否有期限规定?是否超期?相关法规该如何理解?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患得患失的劫
  • 2021-03-15 07:45
个人对法律条文上的理解: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以上条款中,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我的理解是,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如果公安机关不告知就不存在了吗?这是否定的。只要公安机关向社会人提供可以查询的通道,就可以视作完成义务。在法律上的“可以”是选择性履行的意思。
个人看法,供参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山君与见山
  • 2021-03-15 10:37
ii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 2楼网友:慢性怪人
  • 2021-03-15 09:11
asas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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